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安全第三十四条有效建设可能影响重要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电磁环境安全的项目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分析论证对重要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可能造成有害干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选址建设。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等项目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移重要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迁移、重建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或者按照有关标准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