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边远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建设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