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九条有效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予以重点保护:(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二)珍稀、濒危的;(三)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等;(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