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对下列种质资源应当予以重点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二)珍稀、濒危的;

(三)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等;

(四)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