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保存制度。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以及试管苗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