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后补助、成果奖励等激励性资助方式的比例,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和种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向种业创新;鼓励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和使用保险业务,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措施促进种业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