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对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