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和保存等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