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划定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范围和界线;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定期进行巡查、管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