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灌区内推广种养循环农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或者采取委托他人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灌区内推行健康绿色养殖,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灌区内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禁止在灌区河道、水库内开展网箱养殖。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