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在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灌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涉水项目,相关污染物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二倍进行削减。禁止向河道、渠道内丢弃秸秆或者倾倒垃圾、废物。

灌区内农家乐等餐饮娱乐休闲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污水、粪便、油烟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已经开业但未配套污水、粪便、油烟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灌区所在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督促限期配套完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