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灌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

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排污口进行调查,对每个排污口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定期监测排污口出水水质达标情况。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以及水污染情况、排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