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第六章 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灌区水环境质量应当依据国家要求达到并优于以下标准:(一)纳入国家和四川省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全部达到目标要求;(二)完成国家及四川省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三)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完全达到或者优于Ⅲ类水质标准;(四)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