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第四章 农田与农耕文化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按照全域景区化景观化原则,鼓励灌区内开发农耕文化旅游项目。农耕文化旅游项目应当坚持保护性开发利用原则,其项目建设应当注重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相互融合。农耕文化旅游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特色农耕文化、节约用水、环境保护等宣传,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实施游客流量、旅游项目规模的管控。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