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灌区内支渠及以下的渠道工程两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支渠,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五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八米为保护范围;

(二)斗渠,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二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为保护范围。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拓宽渠道保护范围。加强农渠、毛渠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划定农渠、毛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