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都江堰灌区保护条例/第三章 河道与水利工程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灌区内支渠及以下的渠道工程两侧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如下:(一)支渠,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五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八米为保护范围;(二)斗渠,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二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五米为保护范围。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拓宽渠道保护范围。加强农渠、毛渠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划定农渠、毛渠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