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玉溪日报、玉溪人大网、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