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