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无线电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民航、铁路、海事、广播电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

无线电主管部门和民航、铁路、海事、广播电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开放共享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数据资源。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