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使用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

(二)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