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无线电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条件、程序批准使用频率,批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发放无线电台(站)执照的;(二)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三)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