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危及固定无线电监测台(站)的安全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的,由无线电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