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任何设备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需要特殊保护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有害干扰无法消除的,应当停止使用该设备。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