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第九条已修改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