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卫责任第十条已修改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