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九条有效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