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