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高新区应当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建设成为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集聚和培育的基地,实现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