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高新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建立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创业投资企业。市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等方式,引导和扶持创业投资的发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