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高新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引进的留学人员以及市外科技、管理和经营人才,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录用、社会保险、户籍登记等有关手续。引进的人才按照本市规定的政策享受有关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