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高新区内的企业高于国家标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禁止在高新区内新设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已经设立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