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纳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