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解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缴、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