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所在地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按照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予以清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