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