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第十三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