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有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国有林场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有林场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国有林场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