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批准在国有林场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的,不得改变国有林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