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经批准在国有林场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的,不得改变国有林场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