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议、申请、推荐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参评资格。已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已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传承经费补助、项目保护资金。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