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传播与发展第四十四条有效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代表性项目,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市文化和旅游、科技、经济信息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技术、新媒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中的开发、应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