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属于代表性项目组成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并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