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需要,将具有历史传承和地方特色、与古都文化和京味文化联系紧密的传统工艺代表性项目列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在扩大传承人队伍、提高产品整体品质、拓宽销售渠道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