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具有生产性质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创作、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协助宣传、展示、推介产品和服务等措施,实行生产性保护。认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