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代表性项目保护计划;

(二)收集、整理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并建档;

(三)保护代表性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场所;

(四)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五)为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项目保护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