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估制度,组织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发现代表性传承人不履行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提示;经提示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