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参与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四)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