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实验区内划定村民的生产小区,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村民的生产活动。实验区内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享受国有林场优惠政策。生产小区生产的木竹,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产自销,所收取的林业经费留归保护区。用于保护区建设。生产小区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