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实验区内划定村民的生产小区,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村民的生产活动。

实验区内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享受国有林场优惠政策。生产小区生产的木竹,由保护区管理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产自销,所收取的林业经费留归保护区。用于保护区建设。

生产小区的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