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确需在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一)在国家级保护区内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省级、市(地)级或县级保护区内的,由其同级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