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小区(点):

(一)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国家、省重点和一般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迁徙停歇地; (三)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珍贵植物原生地或名木古树; (四)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