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