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