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单位环境信息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