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统一监测网络,或者未保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市或者区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