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秋冬季,本市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相关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