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秋冬季,本市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相关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市经济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